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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再减半,所得额在这个区间要筹划

发布时间:2021/08/04
所得税再减半,所得额在这个区间要筹划

  4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附: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温馨提示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率分别为2.5%和10%,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则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按25%税率全额纳税。若公司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仅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一部分,就可筹划是否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到300万以内来享受优惠。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370万之间,增加一项费用支出(如给员工发放奖金),将应纳税所得额降到300万以内,使得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较大程度降低所得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350万为例,应缴纳所得税350*25%=87.5万,净利润=350-87.5=262.5万。

  若公司发放50万元奖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为300万元,应缴纳所得税100*2.5%+200*10%=22.5,净利润= 300-22.5 = 277.5万。

  对比可见,增加一项费用支出 50万元,使得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则减少65万元。二者综合考虑,企业由此反而可以使净利润增加15万元。